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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苏民助〔2011〕4号、苏财社〔2011〕2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201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以上”的工作要求,现就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切实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从2011年7月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今年城乡低保标准,并确保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在此基础上,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必须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10元。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做细、做实城乡低保提标的基础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管理规范。要从源头上严把准入关口,准确核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非保得保”、“应保未保”现象。苏北地区农村保障人数应与脱贫攻坚工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相衔接,实现救助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的有机结合,确保2011年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工程。同时,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严禁补差“一刀切”、人为压低或拔高补差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抓紧落实提标资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落实城乡低保提标资金,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预算,确保提标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省财政将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低保提标资金按省定标准和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承担。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省民政厅、财政厅将把提标工作作为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重要内容,对各地提标执行时间、保障标准、补差水平、地方资金到位情况、提标资金发放情况等进行考核检查并通报。对提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在结算2011年省补资金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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