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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5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文〔2011〕168号)和《关于泉州市2011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泉州市2012年度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18.0447公顷(其中耕地13.5665公顷)、未利用地2.73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苍霞村旱地0.00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585公顷,后边村旱地0.207公顷、林地0.1265公顷、其他农用地0.248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9公顷,后见村旱地3.1368公顷、林地0.0664公顷、其他农用地0.65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7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4613公顷,门头村旱地0.4069公顷、林地0.0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38公顷,群力村旱地0.90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216公顷,群贤村旱地2.0687公顷、林地0.1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85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5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2公顷、其他草地0.205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119公顷,苏坑村旱地0.1565公顷、林地0.08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8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53公顷,霞美村旱地0.0874公顷、林地0.0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03公顷,下宫村旱地4.0589公顷、其他农用地0.53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78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3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453公顷,玉田村旱地1.2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303公顷,玉埕村旱地0.525公顷、其他农用地0.25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2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公顷,张坂村旱地0.4984公顷、林地0.1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52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9442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28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16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564公顷、其他草地0.4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9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5.676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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