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登记发证。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按有关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并签章。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登记办证条件的申请材料,应将相关文字、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发证,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对于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登记办证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关于发“大证”的问题,各地要根据林改政策和群众的要求,尽量细化到一家一户,按户发证;平原地区林木所有权证也应同其他林权证一样发放到户。
(五)加强档案管理。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林改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改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在林改过程中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形成的调查表、登记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签到册、表决表、会议决议、张榜公示等资料,原件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分别留存复印件归档保管。林权争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等文件资料,原件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受理机关或单位留存复印件归档保管。县级林改档案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建设标准》的要求执行。
(六)落实补偿资金。根据中央十号文件要求,我省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实施林改后,承包到户且由农户负责管护的,省级下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到农民手中;个人无力或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县乡林业管理部门或管护单位可以从补偿中扣除少部分资金,用于代行管护责任的劳务补助,其余补偿要发放到农户手中。
三、强化相关措施
(一)建立通报制度。为确保年底前完成全省集体林地确权发证的工作任务,省林改办从2011年5月开始通报各地林改进度。通报形式以内部为主,必要时在公开媒体上排序。
(二)强化学习宣传。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林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林业、土地、合同、物权等相关法律,正确操作具体改革工作。要加强林改宣传工作,做到林改宣传与林改工作同步研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还要根据农村的特点,利用宣传车、制作固定标语、发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要善于发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把宣传典型作为林改宣传的永恒主题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的搞好宣传工作,用典型推动林业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