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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提高确权发证工作质量

  (一)完善林改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中央十号文件”)要求,村、组林改方案必须突出“以分为主、均分到户”的指导思想。凡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都要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林地资源少(人均林地面积不足1.5亩)、距居民点距离偏远等确实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林木,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主体,真正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村、组林改方案必须明确集体林地均分到户、均股均利、集体经营等不同类型的数量和比例。实行均股均利的,必须做到“四有”,即有理事会、有章程、有分红办法和股权证明。

  中央十号文件出台前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包括自留山、责任山、大户经营),凡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法但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村民意见较大的,要依法纠正。对于“三过”难题,要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的原则,通过“提高承包金或租金”、“缩短承包期或租期”、“预期均山”等多种方法来处理,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社会和谐稳定。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纠纷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进行均分或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经营主体。

  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生态公益林区、旅游景区的集体林地,原则上能均分到户的也要落实到户,承包到户后的经营活动要通过承包合同依法依规进行规范。

  (二)准确勘界确权。林地的勘界确权是林改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实地勘界、明确四至、准确登记。各类表格作为历史资料,填写要做到完整准确、不空缺、不涂改;林地面积作为承包合同的主要因子和将来流转或征占补偿的重要依据,必须实地测绘,精确到0.1亩;林地使用权一、二、三榜公示时间、地点要有记录;宗地面积小、相互交叉、图上难以标示的,可以“联户勾图、联合勘界”,但须有联户宗地示意图,确权调查表接界人必须签字确认。

  (三)规范承包合同。中央十号文件指出:农户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和“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签订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林地承包合同首先要明确承包林地的林种和经营要求,然后填写宗地号、小地名、面积、四至、承包年限等。合同条款要明确甲乙双方的造林抚育、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采伐更新、征占补偿、经营权流转抵押、合同争议调处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包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使之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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