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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54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1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1〕112号)和《关于变更连江县2011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次编号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16.6356公顷(其中耕地16.1753公顷)、未利用地2.00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连江县敖江镇幕浦村水田16.1753公顷、其他农用地0.46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23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2.001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160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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