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现就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陕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要求,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二、开放对象。凡是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各级政府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正常运行,又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将具备条件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行的需要,收取非盈利性的费用。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并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四、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非盈利性收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五、公共体育场馆的室外设施和不需要增加投入及增设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做到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暖等有运行成本费用的,可以适当收取非盈利性费用,或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