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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五)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对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违规车辆,要限期予以纠正。

  (六)严把车辆装载关。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煤炭、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协作,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全省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货运装载源头不同特点,科学分类,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源头装载企业有效监管率要达到95%以上。各设区市政府要通过保证金制度、合法装载责任书、建立源头装载单位管理台账、建立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等形式落实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责任,增强其主动治超和合法装载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巡查监管,大力推行重要货运装载源头企业的运政人员派驻制度,在货运装载源头密集的路段节点位置,经省政府审批后,可设置源头监管性质的超限检测站,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依法严管,联动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联合治超机制,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一)加强路警联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公安部门要在治超检测站设立警务室,落实不少于2名公安人员进驻治超站,维护治超检测秩序,并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流动检测等工作。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整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税费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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