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支持三明先行开展林地“占补平衡”的试点。鼓励退建还林、搬迁还林、退耕还林和未利用地造林,扩大林地面积,奖励性地增加林地供应,建立“占补平衡”新机制,确保林地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不下降。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五)从2012年起5年内,省财政每年整合6000万元(其中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2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生态工贸区同城化相关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陆地港建设及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各部门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确定。
(十六)从2012年财政部代理发行的福建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支持三明生态工贸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对三明生态工贸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土地整理开发等方面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均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十八)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生态工贸区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信托公司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善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发展森林综合保险、环境保险和科技保险等专业保险品种。支持生态工贸区利用福建海鑫金属市场建立钢材期货交割仓库。
(十九)对三明生态工贸区涉及的县(市)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从省外和境外新引进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当地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封顶500万元。
(二十)对生态工贸区内新撤县(市)建区的,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设区的市辖区之年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不予集中。
六、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生态工贸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每年安排5000亩土地储备周转指标。生态工贸区农用地转用征收后的批次用地,供地率考核实行单列。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及自筹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生态工贸区实行农村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