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三明生态工贸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加强生态工贸区用电保障,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力发展规划,开设绿色通道,加快产业转移园区的输变电建设,确保安全可靠用电。进一步理顺产业转移园区供电营业区划,优化供电方式。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和三明市制定。

  (七)对产业转移园区财政体制实行单列,产业转移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八)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沿海企业,转移到生态工贸区产业转移园区的,允许其在转出地的原厂址享受“三旧”政策待遇,具体政策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九)加快推进三明市区与沙县、永安市同城化步伐。支持城市快速通道建设,将该项目作为国道205线改线工程纳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投资计划,并给予投资补助支持。对从沙县夏茂经梅列陈大、三元岩前至永安大湖生态工贸大道建设以及生态工贸区内联接省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争取列入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未列入的,参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十)积极争取中央对三明市高速公路建设的支持,中央投资到位后,中央投资股比由省高速公路公司代为持有,市级资本金按一定比例减持。支持加快沙县机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帮助积极争取中央将沙县机场按西部机场建设标准补助。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扶持

  (十一)支持三明市设立生态工贸区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5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与三明市安排的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捆绑,专项用于生态工贸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等,每年由三明市提出具体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资金。省里在分配流域补偿相关专项资金时,加大对三明生态工贸区涉及市、县、区的流域生态保护扶持力度。

  (十二)优先安排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沙溪、金溪、尤溪流域的水利工程及生态工贸区内水源工程建设,切实提高防洪能力和对闽江下游水资源保障能力。优先安排生态工贸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中央相关补助资金。

  (十三)从2012年起5年内,对生态工贸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方式,用于支持生态工贸区开发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