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派出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聘用。
(六)派出人员下派期间要服从接收单位的领导,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请休假超过十五天的,需经接收单位同意后,由派出单位报省卫生厅批准。
(七)派出人员下派期间的补助按《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07〕229号)执行。因公出差、学习、会议等费用支出,由接收单位负责。
七、组织管理
(一)省委组织部和省卫生厅负责“卫生人才智力扶持山区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有关市委组织部和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联系和监督检查;县委组织部和县卫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派出人员的联系,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帮助解决派出人员的实际困难;加强与接收单位的互访,建立与接收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三)接收单位要加强管理与服务,及时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及生活基本条件,大力支持派出人员开展工作,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充分发挥他们在医疗、科研和管理方面的专长和优势,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达到既帮助接收单位提高医疗卫生技术质量和管理水平,又锻炼培养派出人员的目的。
(四)派出人员扶持医疗卫生技术或挂职时间一年期满时,接收地市级卫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对挂职人员的扶持医疗卫生工作或挂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省卫生厅。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根据考核情况,对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附表1
“卫生人才智力扶持山区计划”人才需求表
卫生机构挂职 干 部
| 拟安排
挂职单位
| | 县卫生局挂职干 部
| 拟安排
挂职职务
| |
拟安排挂职职务及扶持学科
| | 拟安排
分管业务
| |
拟安排卫生机构挂职干部单位的现有对口帮扶单位
| (注:根据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项目确定的现对口帮扶单位)
|
扶持学科现状及扶持思 路
| |
县卫生局意见
|
单位(盖章)
| 县委组织部
意见
|
单位(盖章)
|
市卫生局意见
|
单位(盖章)
| 市委组织部
意见
|
单位(盖章)
|
省卫生厅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