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五、我市公益性单位可于2012年2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捐赠票据。首次领购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使用捐赠票据的申请函,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捐赠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属于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各级财政部门对申领捐赠票据的公益性单位,要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
  再次购领时,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以及相关捐赠协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以及领购手续。
  接受捐赠业务量较少的公益性单位,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时,持《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使用捐赠票据的申请函、捐赠协议,属于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到同级财政部门现场领购并开具捐赠票据。
  六、公益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同其他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混用。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七、各级财政部门对捐赠票据的领购继续实行“核旧领新,限量供应”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用票单位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票据审验无误的用票单位,可继续购领票据。每次购领票据一般不得超过用票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八、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同时,各公益性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精神,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