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捐赠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级行政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捐赠票据的领购和核销;市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到市民政局领购捐赠票据,市民政局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的领购和核销。区县公益性单位到区县财政部门领购捐赠票据。
  三、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四、从2012年3月 1 日起,我市正式启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专用收据》和《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对《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专用收据》和《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的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票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领购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