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管理,防止药品废弃包装流入造假渠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药品废弃包装(包括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特别是高值药品的废弃包装一旦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成为制造假药的材料,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本着对群众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的高度,切实加强药品废弃包装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明确药品废弃包装处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各药品使用部门的责任人,加强领导,健全管理网络,切实做好药品废弃包装处置工作。
二、健全制度,规范流程
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收集,毁形处置”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药品废弃包装处置流程。药品废弃包装必须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统一收集,未经毁形处置不得外流。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药品废弃包装管理,禁止个人出售谋利。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医疗机构要定期对药品废弃包装处置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防止药品废弃包装流入非法渠道。
三、加强宣教、防微杜渐
医疗机构应对本机构工作人员及临聘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药品使用部门、药品废弃包装临时收集人员的教育。要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其工作人员遵守医院的相关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废弃包装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四、加强监督、强化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