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补贴方案
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农业生产需要、农机化现状、农民购买能力和购买积极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品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措施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各一式两份)备案。
六、补贴资金支付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统一向生产企业支付。补贴机具到位后,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认真审核补贴核实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补贴机具发票、资金申请表,并对补贴农户进行机具核实,确认无误后由生产企业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将补贴核实表、资金申请表报省农机局,经省农机局审查后,报请省财政支付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有关部门搞好沟通协调。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
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动态检查核实,农民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