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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阿政办发〔20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确保全县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合法、行政强制程序规范、行政强制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酒政法制发〔2012〕6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清理工作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标准。行政机关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清理。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强制法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对与本单位、本系统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种类(方式)、依据名称及条款内容和具体实施的机关、单位性质、行政强制权取得的方式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仅由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不属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方式、主体等情况,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强制主体清理。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事项和主体资格,由直接管理该法定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七十条的规定组织清理,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自行清理后报直接管理该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审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对仅有地方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有与行政强制法十三条规定不相符合的,直接管理该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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