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减免税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八)公共交通车船;
(九)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符合本条第四、六、七、八、九款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从7月1日开始办理,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八、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2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12366-2咨询。
(二)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告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3.私人车辆代征点及代收代缴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附件1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
| 360元
|
1.6升以上至2.0升(含)
| 420元
|
2.0升以上至2.5升(含)
| 720元
|
2.5升以上至3.0升(含)
| 1800元
|
3.0升以上至4.0升(含)
| 3000元
|
4.0升以上
| 4500元
|
商用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 480元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48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元
|
摩托车
|
| 每辆
| 36元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200吨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 4元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 5元
|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 6元
|
游 艇
| 长度≤10米 每米
| 600元
| 长度指游艇总长
|
长度11-18米 每米
| 900元
|
长度19-30米 每米
| 1300元
|
长度≥31米 每米
| 2000元
|
辅助动力帆船
| 每米
| 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