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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七、减免税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八)公共交通车船;

  (九)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符合本条第四、六、七、八、九款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从7月1日开始办理,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八、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2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12366-2咨询。

  (二)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告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3.私人车辆代征点及代收代缴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附件1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

3000元

4.0升以上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元

游 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元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元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元

长度≥31米 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船

每米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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