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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2〕20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税务、工商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平台实行省级集中交换。省级税务、工商部门利用各自内部网络,将共享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下发各地。

  二、各地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其他需交换和共享的信息,可将需求统一提交省级税务、工商部门,经省级税务、工商部门商定后实现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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