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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说明:
  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
  2.证明号码:由十五位数构成:前六位为省、市、县六位行政区域码;中间四位为开具减免税证明年度;后五位为顺序码,由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开具顺序编制。
  3.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识别号填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号码。
  4.车辆种类:(1)乘用车;(2)客车;(3)货车;(4)挂车;(5)其他车辆;(6)摩托车。
  5.船舶种类:(1)机动船舶;(2)拖船、非机动船舶;(3)游艇。
  6.车辆的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以及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等根据车船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填写;没有船舶识别号应填写船舶初次登记号;购置的新车船或依法不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上述数据项目根据车船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相应凭证填写。
  7.实际年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与年减(免)税额的差额。
  8.免(减)税期限:按减免税起止年度填写。

  附件3:
  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税务管理码

 

纳税人名称

 

序号

纳税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

纳税人名称

机动车信息

减免税信息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登记日期

机动车种类

燃料种类

排气量

核定载客

整备质量

减免类型

减免期起

减免期止

年应缴税额

免征税额

减征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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