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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2〕4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
  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车船税免税证

  说明:
  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
  2、在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
  3、凡免税车船转让、报废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发证机关;
  4、该证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免税证大小:高12cm*宽16cm;免税证为正面,不需要打印,表格部分为反面,需要打印具体内容。

  附件2:
  江苏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证明号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车船基本情况

车辆种类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船舶种类

 

船舶名称

 

船舶识别号

 

年应征税额

 

年免(减)税比例

 

免(减)税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免(减)税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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