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2〕4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
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车船税免税证
说明:
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
2、在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
3、凡免税车船转让、报废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发证机关;
4、该证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免税证大小:高12cm*宽16cm;免税证为正面,不需要打印,表格部分为反面,需要打印具体内容。
附件2:
江苏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证明号码: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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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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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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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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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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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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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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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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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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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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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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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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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免(减)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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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减)税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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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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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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