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统筹补偿台账,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使用专用新农合软件核销,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合作医疗证、处方、门诊收据、门诊就诊登记表、门诊补偿登记与新农合门诊统筹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六相符”。
九、核销所需凭证
(一)上报合管中心核销凭证
1、门诊补偿月结报表
2、门诊发票第二联
3、门诊补偿登记表第一联
(二)乡级合管办存档核销凭证
1、本院及村级上报的门诊发票存根联
2、本院及村级上报的门诊补偿登记表第二联
3、本院及村级上报的门诊处方第二联
(三)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存档核销凭证
1、门诊发票记账联
2、门诊补偿登记表第三联
3、门诊处方第一联
4、门诊登记本
十、实施步骤
(一)2012年1月1日-10日制定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二)2012年1月11日-15日报市卫生局审核
(三)2012年1月16日正式实施
十一、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1、县卫生局对全县《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2、各乡镇政府对本乡镇门诊统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
3、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县门诊统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督导乡镇合管办做好辖区村级门诊统筹检查及业务指导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查处新农合违规、违纪、违法事件。
4、乡镇合管办公室负责对本院及辖区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及业务指导,严格执行《自治县2012年度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2012年度门诊统筹落实措施》。每月要对本院及辖区各村门诊统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一次并做好记录。每月对本院及辖区各村门诊统筹核销凭证及微机输录的费用信息进审查,对检查和审查发现的违规违纪和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扣款等处理意见,并书面报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将依据乡镇卫生院上报的处理意见,对违规违纪村卫生所进行处理。县合管中心每月审核结算如再发现村级门诊统筹核销补偿有问题的,再次产生的扣款,由乡镇卫生院承担。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管中心将依据《县新农合违规处理规定(暂行)》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扣款、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在补偿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冒名顶替、转借《合作医疗证》,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3、通过编造假处方、记假帐、开假发票等手段或与患者串通,诈骗新农合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