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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围政通〔2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鲜肉及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全县肉类安全水平,根据承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承食安委办字〔20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全面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抓住当前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宰前、宰中、宰后各个环节入手,对私屠滥宰活动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畜禽领域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解决影响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稳步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到2012年6月底,努力实现县城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厂,到2012年底努力实现农村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点。同时,定点屠宰的牛羊鸡产品市场覆盖率大幅提高,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彻底治理,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

  二、责任分工

  (一)农牧部门:要切实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重点治理畜禽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继续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督促规模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在畜禽养殖环节,严格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监督养殖场(小区、户)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对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对达不到备案资格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做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签字盖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在动物进场屠宰时查验、回收并保存。在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瘦肉精”抽检,规范屠宰检疫行为,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严厉打击出厂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对屠宰的动物按批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比例为每批动物的3%,最少不少于1头(只),检验费用由企业负担,屠宰企业要向零售单位提供“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或不含有“瘦肉精”承诺书。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定点屠宰厂(点)以外屠宰的畜禽产品一律不准出具检疫手续,否则严肃追究检疫人员责任。对商务部门通报的未获得定点屠宰资格的,不予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已发放的,一律无条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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