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厅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或省、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
(四)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性质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
(五)需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为:
(一)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
(三)需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八条 厅安办提前3天向约谈单位发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见附件),告知约谈事项、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工作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或对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报,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厅安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约谈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省厅将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约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