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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进一步拓展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一)建立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大力拓展保险市场的同时,要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将风险管理环节前移至灾害预防,保险公司应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防灾减损工作,减少灾害损失的发生。
  (二)区县应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充足、到位。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惠及更多农户,区县应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充足,确保“愿保尽保”。保费补贴资金的划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划转到保险公司。
  (三)鼓励区县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区域特色险种。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在市级统一发布统颁条款的同时,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的风险防范需求,按照《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11〕2375号)的相关规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鼓励区县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现有统颁条款规定险种的附加险,以便多渠道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四)鼓励经营规模较大、收益较高的农业经营主体投保商业性农业保险。在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整体框架下,为满足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鼓励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农业经营主体投保商业性农业保险。
  (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农村经济社会特点的商业保险。为满足京郊农民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鼓励保险公司依托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络,开发适合农村经济社会特点的财产险和人身险等商业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三农”风险管理体系。
  六、进一步完善保险工作考核体系
  (一)建立商业保险参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绩效考核机制。为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针对参保公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11〕2375号)中规定的保费收入10%的公司经营费用补贴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发布。
  (二)建立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考核机制。为推动区县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制订区县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对区县农业保险实际覆盖率、农户持续参保率、保费增长率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
  七、进一步完善保险服务体系
  (一)大力推进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在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政策架构下,建立适合农村农业特点的经营网络,逐步将保险服务延伸到农民个人,以便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在提高保险服务覆盖面的同时,推动“保险示范村”建设。各区县农业保险管理、协调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加快推动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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