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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2]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快全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尽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合理确定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完善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实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立足区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力争新建(筹集、改造)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农牧场、林场棚户区危旧住房123万套(户),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超过20%,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其中: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计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实物配租的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计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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