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根据国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
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工程类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