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涉外协议的起草和签署
第七条 涉外协议起草、协商和审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由省政府主办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定中方草案,会签省外办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属于具体业务事项和执行计划等方面的涉外协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一个范本会签省外办,经省政府同意后,如无重大原则变化,此类协议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定。
(二)以省政府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涉外协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中方草案,必要时会签省外办;
涉及重大问题的涉外协议,主办部门应会签省外办等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报告,报请省政府审定;
如拟签署的协议除涉及本部门主管业务外,还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地区等,应征求有关部门、地区意见后,会签省外办,报请省政府审定。
(三)以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名义或部门名义签署涉外协议的有关管理工作,参照省有关做法,由市 (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具体确定。
(四)协商涉外协议过程中,协议内容与获批草案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八条 涉外协议文本经过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由各方的授权代表在协议正式文本上签署。
第三章 涉外协议文本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集中统一管理涉外协议文本的范围包括:以省、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第十条 涉外协议文本集中统一管理办法。
(一)以省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送交省外办,由省外办定期集中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保管,副本留省外办;以省政府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由本部门保管,副本送交省外办。
(二)以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自行保管,副本送交省外办。
(三)以市 (州)政府部门和县 (市、区)政府等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文本的管理办法,由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