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2〕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协议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对外签署协议的管理工作,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对外签署协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协议,包括省、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与外国地方政府或部门以及港澳台地区签署有关经贸、科技、旅游、体育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具有合同性质的除外),以下简称 “涉外协议”。
第三条 签署涉外协议要符合法律程序。
第四条 吉林省涉外协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外办”),是负责对涉外协议实施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涉外协议的签署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省内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与外国中央政府、外交部等政府部门建立正式合作机制;不得同外国签订有关社会科学、新闻、文化、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交流计划、协议,以及涉及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如确有必要在个别领域同外国签订合作计划、协议,须逐案报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涉外协议文本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