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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建筑施工、高速公路施工、民爆等行业和领域要按照 《吉林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吉安委办 〔2011〕21号)要求,继续加大标准化建设推进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4.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实行 “九位一体”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模式。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验收评价未通过的,一律不许投产。加大职业危害治理力度,切实抓好煤 (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防范治理,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作用,推进煤矿加快建设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积极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十二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量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大力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加大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对违反有关瓦斯防治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依法关闭。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凡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的煤矿,属地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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