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一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1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情况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检材料及《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送省酒类检测中心;
4.我委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初审。省酒类检测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以及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企业提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意见报我委审定;
5.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6.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通报酒类生产企业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收回证件。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盖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4.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在《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3.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材料,请各市酒类主管部门指导酒类生产企业按照所需材料顺序,统一格式、装订完善、编写目录,每页标明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