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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一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1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情况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检材料及《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送省酒类检测中心;

  4.我委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初审。省酒类检测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以及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企业提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意见报我委审定;

  5.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6.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通报酒类生产企业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收回证件。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盖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4.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在《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1年度年检合格”章。

  3.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材料,请各市酒类主管部门指导酒类生产企业按照所需材料顺序,统一格式、装订完善、编写目录,每页标明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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