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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商贸函〔2012〕5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酒类检测中心:

  为规范我省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就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递交材料者视同自动放弃年检。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广东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者,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生产企业

  1.《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省、市、县、省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7.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8. 国家认定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

  9.201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报告。

  (二)酒类批发企业

  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2,一式二份,市、县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两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1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报告。

  (三)酒类零售企业

  1.《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2011年度年检表》(附件3);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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