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2012〕150号)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各区(县)水务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1〕149号)精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结合本市船舶过闸费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认定,规范执行
申请免征的企业须向船舶过闸费征收点提交相关认定材料,各水闸管理单位统一汇总受理认定材料后,交由市水利管理处统一审核,并发放免征凭证。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及时受理、上交认定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时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获得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征缴环节出示经核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认定申请表》,各水闸管理单位船舶过闸费执收人员予以免征。
二、广泛宣传,加强督查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市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的政策,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按文件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