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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禽群及时补免。

  1、鸡

  (1)种鸡、蛋鸡

  2周龄(14日龄)首免,6周龄(42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商品代肉鸡

  10日龄首免,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鸡,在首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1次。

  2、鸭

  (1) 种鸭、蛋鸭

  2周龄(14日龄)首免,6周龄(42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 商品肉鸭

  10-14日龄首免,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鸭,在首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1次。对体型较大品种的肉鸭可适当增加剂量。

  3、鹅

  (1) 种鹅、蛋鹅

  2周龄(14日龄)首免,4周龄(28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 商品肉鹅

  2周龄(14日龄)首免,4周龄(28日龄)二免。

  4、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市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除水禽外,均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水禽仍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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