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免疫档案。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的建立工作。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各区县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免疫效果的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户)、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新城疫免疫计划
6、狂犬病免疫计划
7、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