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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


  四、经费来源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补助标准,原由各区县自行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奖励等政策措施应一律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起实施,原《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02〕24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 区(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 区(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贴照片处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入伍年月 退役年月  
服役年限 部队职务   
 部队名称 
 对象类别 发放金额 
 家庭住址 
 本人意见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人自愿要求自谋职业,并申请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本人不再要求政府安排就业。本人签字: 日期:
 安置部门意见(盖章)日期民政部门意见(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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