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
(沪民安发〔2012〕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大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根据《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94号)规定,现就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是符合《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安排就业条件的当年度退役士兵。
二、发放标准
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三、发放程序
1、退役士兵在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区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见附件)。
2、区县安置部门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3、区县安置部门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4、区县安置部门根据被批准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名单,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直接划入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卡》或《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