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此次清理结果,对我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作如下规范:第一,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停止实施;第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第三,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停止实施;第四,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停止委托;第五,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第六,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又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对
行政强制法作出的这些程序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保证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听取当事人意见、当场(书面)告知、催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等有关配套制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规范行政强制文书格式,保证行政强制权规范化运行。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市、县(市、区)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