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徐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徐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及对行政管理产生的影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
二、及时处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8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清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徐政规”、“徐政发”、“徐政办发”)中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将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