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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的通知


  (四)召开厅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查会议,由总队提出案件处罚和处理建议,案审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并制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记要》,所有到会的案审会成员应签名。

  (五)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要求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六)审批。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处长和分管副总队长审核、签字,并报总队长审核后,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查处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制作《案件处理决定书》。

  (八)送达。制作《送达回证》,依法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总队负责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依法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十)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主管领导审批结案。

  (十一)备案。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报省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制机构备案。

  (十二)立卷归档。承办人应依照立卷、归档的要求,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第九条 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根据情况制作《行政执法督查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总队领导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厅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条 转办或督办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案件,应及时督促办结。

  第十一条 署名举报、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应由办理部门在案件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总队、各处室、各单位在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监察、检察或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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