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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依法查处的案件中,凡涉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如涉及对我厅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应依法移交省厅实施。由总队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研究,由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总队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案件,经总队长批准,可以转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负责督办结案。

  第七条 总队在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违规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请有关处室和厅有关单位参加联合办案,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相应文书:

  (一)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总队综合处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按程序报批并转总队相关处室办理。

  (二)立案。总队承办处室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进入立案程序继续处理的,应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经总队领导会议研究,由总队长审批。

  对于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制作《案件移送单》,经总队长批准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总队承办处室应该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总队领导会议研究后,应当在《案件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立案”。

  对已立案的案件给予撤销的,总队承办处室制作《撤销案件审批表》,列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案情、撤案理由和建议,经总队领导会议研究后,由总队长审批撤案。

  (三)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案件经调查,违法行为已经查清,证据已收集充分的,主办人员应向处长提出终结调查的建议和处理意见。处长认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充分的,应当要求主办人员补充调查,并明确时限。

  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厅法规处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提交案审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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