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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的通知
(豫建〔2012〕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依法行政,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厅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案查处和督办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违规案件,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违规案件,是指: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立案查处:

  (一)涉及本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的案件;

  (二)上级督办、转办或交办的案件;

  (三)平级部门移送或下级部门上报的案件;

  (四)跨区域的大案和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省直管工程的案件;

  (六)省级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七)其他需要由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有关单位在日常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中,对经初步调查了解违法、违规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或收到的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违规案件,报厅主管领导和总队长批准,移交总队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由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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