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件市政府规章: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
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市政府第19号令)
2.《
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7号令)
3.《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8号令)
4.《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市政府第86号令)
5.《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第91号令)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1.删除《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
十四条。
2.将《
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3号令)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拆除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