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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二)逐级审核

  评选产生的候选人必须经过基层劳模评选委员会和党委(系统工委)逐级审核后上报。

  (三)市级预审和公示

  逐级审核后报至市评委会的候选人,由市评委会办公室预审,符合评选条件和比例结构要求后,按规定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市评委会对通过预审和公示的正式候选人进行评审,并组织考评小组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五)市长办公会审议,并在全市范围公示。

  (六)市委常委会审定。

  六、有关说明

  (一)本届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考核期限为2009年1月-2011年12月。

  (二)关于身份界定:

  一线职工指企业中层干部以下的职工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以下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

  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

  (三)个体私营业主、自主创业典型,种养殖或流通专业户,可按区县(系统)或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推荐评选。

  (四)以往受过表彰的劳动模范,在本届评选的考核期限内有新的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五)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或未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六)严肃评选纪律。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凡发现有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或违反推荐评选程序等问题的推荐人选,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其评选资格,并相应调减推荐地区或单位的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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