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家政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
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有关精神,2012年我市将继续对家政培训予以支持。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市商务、财政、工会验收合格后,予以定额补助。具体标准将由市财政局会同商务、工会部门确定。
二、承办家政培训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承办2012年天津市家政培训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办学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1年以上家政培训经验;
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和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
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
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单位的选择突出专业性,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实力,信誉良好,培训体系健全的家政服务专业培训单位。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政专业培训机构,应向注册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2012年度家政培训机构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委(商贸服务业处)。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总工会审核并公示后,对承办单位予以确定。
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含师资、设施设备、场地面积、生源就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