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的通知
根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执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现将有关2012年度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从事法律执业的证书持有人,应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办理年度备案手续。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不能亲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办理年度备案手续;单位集中代为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委托书、介绍信应当注明证书持有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