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不得投入道路及下水道或河道、水域;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防止垃圾满溢,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时定点收集、清运垃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实行袋装化、容器化、密闭化。
各区政府及市城管局应当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按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委会商环卫部门指定的临时堆放点集中堆放,并委托清运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 科研机构、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专门处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倾倒或运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市区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从高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向外掷物、泼水;
(三)翻捡垃圾容器内的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四)将油烟、废气、杂物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向江河、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六)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废品收购行业的,要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