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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元/株

5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7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150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元/株

80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元/株

50

35公分以上

元/株

25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80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元/株

50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元/株

25

30公分以上

元/株

15

杞柳等三条

 

零星种植

元/丛

15

大面积种植

元/亩

2000

花木苗圃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2. 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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