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 树木胸径规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零
星
树
木
| 移植
补偿
|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 5公分以下
| 元/株
| 5
|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 元/株
| 7
|
砍
伐
补
偿
|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150
|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35公分以上
| 元/株
| 25
|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 元/株
| 25
|
30公分以上
| 元/株
| 15
|
杞柳等三条
|
| 零星种植
| 元/丛
| 15
|
大面积种植
| 元/亩
| 2000
|
花木苗圃
|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2. 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