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站)址、线路通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补偿资金,并接受征收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用户签订协议,向用户收取。工程工作经费按补偿金额的3%,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性汇至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30元/株

13元/株

≤ 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100元/株

10元/株

≤ 80株/亩

葡  萄

30元/株

5元/株

≤ 330株/亩

桑  园

6元/株

2元/株

≤ 1000株/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