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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树木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宿政规发〔2011〕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二)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三)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四)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一)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二)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三)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千伏/米,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第七条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第八条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执行下列支持政策:

  (一)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变电所(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或出让。

  (三)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占用林区时,按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区相关手续,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

  (四)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苏建计〔2006〕135号)规定执行。

  (五)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的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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