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加强老龄法制体系建设,完善政策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修订《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加强老年法普法宣传教育,城市普法教育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70%。
2.深入贯彻实施老年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体系,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列入各级人大执法检查范围。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作用,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3.加强老年法律服务工作。完善老年维权五级网络建设,在乡镇(街道)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全面推进基层老年维权示范岗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使老年人就近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县(市、区)要全面建立健全联合接待制度,及时处理涉老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对困难老年人实施法律援助。
4.加大老年维权力度。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回访。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大老龄工作格局。提高对老龄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和基本国策。要坚持党和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发挥企业、中介组织、家庭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兴办老龄事业;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夯实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形成党委和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人关心支持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建立多元化、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同步增长机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工作需要,将开展老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方面的投入。加大各级彩票公益金中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老龄事业发展要求,改革各级政府的投资方式,制定资助民间力量兴办老龄事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老龄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为老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