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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加强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一)认真搞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省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水利、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责任,督促地方落实规划项目配套资金,跟踪项目建设。完善全省江河水质“黄橙红”三色警戒制度。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等小流域治污模式。由哈尔滨、牡丹江、双鸭山、鸡西、绥化等市牵头分别在阿什河、呼兰河、牡丹江、安邦河、穆棱河等重点支流建立“河(段)长制度”,建立联防联控的流域污染防治协调机构。推广哈尔滨市“三沟一河”治理经验,加强城市河流治理。创新水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分区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点工业源管控,重点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构建沿江绿色生态廊道,恢复松花江流域生态服务功能,哈尔滨市加快实施“百里生态长廊”工程,打造健康水生态系统。全力推进镜泊湖全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建设和兴凯湖的生态保护。力争到2015年,松花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60%、地表水国控断面消除劣V类水质。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科学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把结构减排放到突出位置,强化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和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新建燃煤机组全部脱硫脱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钢铁、水泥、石化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治理,建设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监控平台,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率、标志核发率,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及“黄标车”,推进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城镇生活源污染减排,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削减,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争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8.6%,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0.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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